我國綜合利用建筑垃圾的現狀與存在 問題 我國全國人大于1995年11月通過了《城市固 體垃圾處理法》,要求“產生垃圾的部門必須交納 垃圾處理費”。2004年12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其中,第46 條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 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 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2005年4月,我 國建設部頒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規定 指出:“施工單位未經核準擅自處理建筑垃圾最高 將被處以10萬元罰款”,該規定已于2006年6月 1日起正式執行。這些措施是從我國國情和現有技 術條件考慮,在現階段采取的一種限制性經濟懲 罰措施,但我們應該看到,這種收費性的罰款措 施,并不能從根本上堵住建筑垃圾大量產生的 源頭。 據報道:為實現我國“十一五”期間確定的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7。的目標,國務院決 定于2008年初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由國 務院副總理曾培炎擔任普查領導小組組長。這次 普査工作的重點是:全部工業污染源、以規模化 養殖場和農業為主的農業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以及城鎮生活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垃圾和醫療廢 棄物等為主的污染物。通知要求:此次普查工作 在2008年底全部完成,由國家環保局于2009年組 織對此次普查工作進行驗收、數據匯總和結果發 布。為了把此次普查工作落實辦好,國務院要求: 凡在我國境內污染源普查范圍內的單位,都必須 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査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 可靠。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 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這是一個令人振奮的好消息,我們終于迎來了建 筑垃圾科學化、規范化處理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