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5]75號),規定從5月1日起,取消稀土金屬、稀土氧化物、稀土鹽類產品的出口退稅。
2005年4月2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公告,決定自5月19日起,將稀土原料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2005年8月18日,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 28號),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的各項任務。稀土等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進行開采、選冶、加工、銷售和出口的專項整治。
2005年12月2日,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鼓勵稀土金屬深加工及其應用,限制稀土礦開采、冶煉項目和離子型稀土礦原礦池浸工藝項目;淘汰未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無采礦許可證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礦山采選項目和未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鎢、錫、銻、離子型稀土冶煉項目及鎢加工(含硬質合金)項目。
2005年12月15日,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等七部委《嚴控稀土等高耗能、資源性產品出口的通知》,對稀土等產品出口數量要適當調減。。
2005年12月30日,商務部《2006年稀土出口企業名單》(公告2005年第91號),47家企業獲稀土出口資格,其中生產企業有17家。
2005年12月30日,商務部《2006年重要工業品出口配額總量》(公告2005年第113號),稀土配額總量4.5萬噸,比2005年少10%。
2006年4月4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06年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63號),2006年全國礦山稀土氧化物(REO)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中重稀土為8320噸,輕稀土為78200噸。
2006年10月27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的通知》(稅委會[2006]30號),從2006年11月1日起稀土金屬礦、稀土化合物等加征出口暫定關稅,稅率為10%。
2006年11月1日,商務部 、 海關總署、國家環?偩帧都庸べQ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公告2006年第82號),將41種稀土金屬、合金、氧化物和鹽類等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2006年12月21日,商務部《2007年稀土出口企業名單》(公告2006年第110號),39家企業獲稀土出口資格,其中生產企業24家。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意見》(國辦發[2006]108號),要求對稀土等13種重要礦種進行整治,2008年底完成,一個礦區只設置一個采礦權。
2007年6月1日起,稀土金屬等產品開征10%的出口關稅,稀土金屬等金屬原礦的出口關稅由目前的10%提高至15%。
2005年4月2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公告,決定自5月19日起,將稀土原料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2005年8月18日,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 28號),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的各項任務。稀土等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進行開采、選冶、加工、銷售和出口的專項整治。
2005年12月2日,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鼓勵稀土金屬深加工及其應用,限制稀土礦開采、冶煉項目和離子型稀土礦原礦池浸工藝項目;淘汰未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無采礦許可證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礦山采選項目和未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鎢、錫、銻、離子型稀土冶煉項目及鎢加工(含硬質合金)項目。
2005年12月15日,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等七部委《嚴控稀土等高耗能、資源性產品出口的通知》,對稀土等產品出口數量要適當調減。。
2005年12月30日,商務部《2006年稀土出口企業名單》(公告2005年第91號),47家企業獲稀土出口資格,其中生產企業有17家。
2005年12月30日,商務部《2006年重要工業品出口配額總量》(公告2005年第113號),稀土配額總量4.5萬噸,比2005年少10%。
2006年4月4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06年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63號),2006年全國礦山稀土氧化物(REO)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中重稀土為8320噸,輕稀土為78200噸。
2006年10月27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的通知》(稅委會[2006]30號),從2006年11月1日起稀土金屬礦、稀土化合物等加征出口暫定關稅,稅率為10%。
2006年11月1日,商務部 、 海關總署、國家環?偩帧都庸べQ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公告2006年第82號),將41種稀土金屬、合金、氧化物和鹽類等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2006年12月21日,商務部《2007年稀土出口企業名單》(公告2006年第110號),39家企業獲稀土出口資格,其中生產企業24家。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意見》(國辦發[2006]108號),要求對稀土等13種重要礦種進行整治,2008年底完成,一個礦區只設置一個采礦權。
2007年6月1日起,稀土金屬等產品開征10%的出口關稅,稀土金屬等金屬原礦的出口關稅由目前的10%提高至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