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日前下達2007年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2007年全國鎢精礦(65%)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59270噸,稀土氧化物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87020噸。
國土資源部要求,各有關省(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本轄區有關市、縣礦山企業儲量狀況,開發利用情況,資源利用水平,認真做好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做到控制指標到市,到縣,到礦山企業,層層落實,分級負責,并認真做好四項工作。
一是實行開采總量控制責任狀和合同書制度,在下達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時,上下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間要簽訂責任狀,政府與礦山企業間要簽訂合同書,明確權利與責任。二是落實專人負責,對礦山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確保指標執行。三是加強鎢礦和稀土礦開采企業內部管理,督促礦山企業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和原始生產日報等與開采總量控制相配套的企業管理制度。四是建立聯絡員制度,礦山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隨時與當地國土資源部門保持溝通與聯系,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鎢礦和稀土礦生產數量、銷售量等情況報送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各有關省(區)國土資源廳應于每季度前15日內向部報送上一季度本行政區鎢礦和稀土礦總量控制的執行情況。國土資源部將對各地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季報月報進行嚴格審核,并進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