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粉體網訊 美國環保署(EPA)公布《關于EPA根據第8(a)條規則收集商業納米材料信息》的指導性文件草案并征求意見。
根據《有害物質控制法案》(TSCA)的第8(a)規則,EPA要求生產或加工納米級材料的企業(包括進口商)以及某些化學物質加工企業提供相關問題的答案,并要求企業一次性報告特定的納米級材料現有的各類形態,以及對某些納米級材料的新形態的一次性報告要求。
本次指導性文件以問題和答案(Q&A)的形式解決了企業的相關問題,如:哪些化學品應該報告、誰需要報告、要報告什么樣的信息、什么時候需要報告等。
什么化學品應該報告?
根據指導文件草案,為了制定最終規則,EPA定義了獨特和新穎的屬性,包括生產企業的意圖,即這些化學物質以該形式或大小制造的原因等。同時,僅報告化學物質含尺寸范圍內在1~100nm的物質是不夠的,EPA還規定,必須報告相關材料在尺寸大于100nm時的性質差異性和依賴性,這些性質是這類化學物質需要以該形式或尺寸制造或加工的原因。
指導草案指出,如果生產商出售含有應報告化學物質的混合物,并將其出售給多個加工客戶,則每個加工客戶也需要報告,雖然混合物作為整體也許無法提交報告,但應報告其中各類應遵循規則需報告的化學物質的組分。
誰必須報告?
2017年5月16日EPA的文件提出了以下北美工業分類系統(NAICS)代碼,以幫助企業確定指導草案是否適用于他們:
化學品制造或加工(NAICSCode325);
合成染料和顏料制造(NAICSCode325130);
其他基礎無機化學品制造(NAICSCode325180);
軋鋼產品制造(NAICSCode331221);
半導體和相關器件制造(NAICSCode334413);
碳和石墨產品制造(NAICSCode335991);
家居商業批發商(NAICSCode423220);
屋頂、卷簾和保溫材料批發商(NAICSCode423330);
金屬服務中心和其他金屬商業批發商(NAICSCode423510)。
指導意見草案重申,根據TSCA法規,制造企業的定義不僅限于美國國內制造企業,而且還包括進口企業。在公司進口化學物質作為配方的一部分(如墨水/墨粉產品)的情況下,制劑中的化學物質也受TSCA報告要求的限制,包括納米尺度材料的最終規則。如果化學物質以符合應報告化學物質定義的形式進口,則進口商必須報告。
不清楚其加工或使用的產品所含物質粒徑和其他特性的加工商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來確定其是否受制于該規則的信息。
據EPA要求,材料供應商應提供合理標準信息,以幫助加工商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報告,同時如果需要報告,材料供應商還應向客戶提供具體報告信息,如果材料供應商認為不需要向加工商提供任何其他信息,必要時也應提供支持信息,例如供應商是否報告或打算根據本規則報告相關化學物質。
指導草案指出,購買配方但不改變或修改這些配方的公司不被視為加工商,不需要根據規則進行報告。購買配方的進口商被認為與制造商相同,即使不改變或修改這些配方,也需要報告。
供應鏈中的每個材料制造商和加工商都必須報告應報告的化學物質信息。
制造或使用應報告的化學物質僅用于出口的企業仍然需要提交報告。
要報告哪些信息?
指導意見草案明確了“已知或合理確定”物質報告標準所要求的范圍。根據40CFR第704.3條的規定,標準是指“其掌握或控制中的所有信息,以及可能預期擁有、控制或知道的所有信息”。提交者必須確定他們在制造(包括進口)或加工和使用化學物質時所知道的所有內容。根據指南草案,提交者也將會審查制造商(包括進口商)或加工商可能擁有的其他信息。
何時需要報告?
對于此前文件要求的135天(離散形式)的報告期限,EPA明確了135天的期限“不是說正式審查期必須是135天、并且在此期限結束之前禁止生產”,相反,根據EPA在新化學品計劃中對“生產前通知(PMN)”審核的經驗,EPA認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公司有義務在生產或加工前至少135天報告有關化學物質,并且規則要求基于這個推定的意圖進行報告,但是,如果公司提前135天沒有形成必要的意圖,公司必須在形成此意圖的30天內進行報告。此外,如果公司希望在按照本規則提交報告后的135天期限內開始生產或加工,可以自己做決定。
由于最終規則只需要一次性報告,所以制造、加工或使用方面的變化不會要求更新提交EPA的信息,除非該變更形成了新的形態的需要報告的化學物質。EPA指出,工藝變更不是區分新的加工方法與現有方法的標準。但EPA聲明,任何旨在改變粒徑和性能的生產或加工變更,將是可能需要提交新報告的工藝變更。
該法案意義如何?
EPA關于納米材料信息收集的法案,雖然最終目的不是在商業往來中創建對納米級化學物質材料的清單,而只是收集某些化學物質的制造(包括進口)、加工和工業化,使商業用戶和消費者獲得信息,以了解其使用的哪些是納米材料,而且EPA也指出,使用通過該規則收集的信息,目的是強化其對納米級物質的制造、加工和使用的理解,并確定在特定情況下是否需要根據TSCA法案推動進一步的措施,包括額外的信息收集。
但是,這一舉措依然代表了政府層面對納米材料應用的風險防范預案。同時,新的指見草案在某些方面將對涂料生產、加工和應用也有所幫助。
關于涂層包覆的納米材料最終適用于什么規則,以及為什么含涂層的納米材料與納米材料混合物分開定義的問題,此前在擬議或最終規則中,幾乎沒有討論涂層納米材料的含義。而EPA在本次指導草案中使用了“表面處理”一詞,雖然這個術語或其任何變體不會出現在擬議或最終的規則中,但EPA在其術語的定義中將經涂覆的納米材料明確為“需要報告的離散形態”之一。
一般情況下,涂層包覆納米材料在工藝中沒有涉及任何化學反應,但此前含涂層的納米材料并未被劃為“混合物”,根據EPA的規則,必須報告混合物的各組分——如果它們是需要報告的化學物質。
根據本次指導草案,“含涂層的納米材料被列為需要報告的化學物質的一類離散形式,即使所報告的化學物質的所有其他內在特征保持不變,因為納米尺度材料在經過涂覆或表面處理后會導致其具有不同性質”,EPA并沒有為此描述提供相關依據,也沒有明確這是否適用于“任何性質”,還是限于在定義“離散形式”,如電位(zeta)或表面積。
根據指導草案,似乎表明任何含涂層的納米材料都需要單獨報告,無論涂層是否影響相關性質。這也似乎意味著每次在分立形式的可報告納米尺度材料上使用不同的涂層時,都會有新的報告要求,無論涂層對性能的影響如何。如果涂層包覆后的粒度超過100nm,文件并未清楚表明是否還需要報告。
由此,本次指導草案似乎大范圍擴充了對納米材料報告的責任和工作量。
此外,本次的指導意見草案還澄清說,對于每份可報告的化學物質,涉及該物質的每個加工商都必須報告,雖然EPA正在建立一個廣泛的網絡,以確保加工工藝所涉及的所有方法和實例都被覆蓋,并可能會獲得大量重復的信息反饋,但這似乎與EPA所表明的“避免所要求的報告產生不必要的或重復的情況”不相符。
僅供參考:德國對納米材料的調查結果
2016年10月,德國化學工業協會VCI公布對納米材料安全性研究的結果,得出結論認為:沒有理由害怕納米材料,因為沒有發現關于納米材料影響的安全性的足夠證據。還有一點結論:納米材料本身的小尺寸并沒有與健康和環境風險的增加存在直接相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