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環保部發布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等內容,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為改革完善排污許可制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為: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強調落實排污單位按證排污責任;明確依證嚴格監管執法;強調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提出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
作為排污企業,需要知道《管理辦法(試行)》中的以下內容:
1.排污單位應當自覺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
2.在執行階段,企業應公開執行報告,環保部門應公開對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執法檢查的結果。
3. 《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企業無證排污、違證排污、監測違法、材料弄虛作假、未依法公開等情形的法律責任,并根據違法情形規定對應罰則、按日連續處罰直至限產、停產等處罰措施。
4. 《管理辦法》明確提出排污單位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法律要求,進一步明確許可排放量就是其總量控制指標,在法律層面解決了企業排污總量控制的法律責任問題。同時在管理辦法中設計了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等法律制度,要求排污單位能夠監控自己的總量排放情況。
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表示,2017年率先對火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石油煉制、化工、原料藥、農藥、氮肥、造紙、紡織印染、制革、電鍍、平板玻璃、農副食品加工等15個行業核發排污許可證,發布了共15個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10個行業的自行監測指南等配套技術文件。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全國共核發排污許可證兩萬多張,部分企業因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產能落后等原因不予核發或撤銷排污許可證。
有關負責人透漏,下一階段環保部將繼續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加快推動排污許可實施,強化對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企業的處罰力度。打擊無證排污企業,實現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全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