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與外經貿部日前聯合發布公告稱,按照實施“走出去”戰略的要求,為引導和推動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對《國家鼓勵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產品目錄(第一批)》(國經貿外經[1999]379號)進行了補充和修訂,涂料、顏料、染料是這次補充進該《目錄》。
《目錄》共分十大類,其中:涂料、顏料、染料被列在“石油和化工類”的第四項。
境外帶料加工貿易鼓勵政策開始于1999年2月。主要優惠內容有:
(一)資金鼓勵政策。
1. 凡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企業,有關銀行對其到境外建廠提供人民幣中長期貸款。
2. 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項目由進出口銀行評估、放款和回收。
3. 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可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得到資金支持。
4. 為鼓勵擴大生產規模,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后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
5. 銀行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資金優先提供出口信貸。有關銀行應根據《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分1996年2號)的要求及企業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實際生產規模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企業核定該項目出口信貸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簡化審批手續。具兩法兩方下面而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制定。
6. 從事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企業申請批準的周轉外匯貸款,銀行按正常的貸款利率執行,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
(二)簡化外匯管理手續。
1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
2.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涉及購匯或需匯出外匯的,需事前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涉及購匯或外匯匯出的,可不做外匯風險審查,企業憑外經貿部批準證書到外匯管理 部 11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涉及的外匯收、付及匯兌,應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適當延長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對企業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器利、原材料及散件,海關憑外經貿部批準證書和合同副本驗放,實行全國統一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二手設備按其提取折舊后的余額計算應退稅款;對新設備和原材料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稅額計算應退稅款。
(四)金融服務和政策性保險鼓勵政策。
1. 國有商業銀行要制訂具體規劃,加快海外營業網點的建設,為境外企業在當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清算、結算等金融服務。
2. 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為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等國家鼓勵出口的項目、產品提供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動亂、政府征用)及非商業性風險保障。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條件提供保險。適當提高對拉美、非洲等高風險地區的出口信用保險國家限額。盡快研究建立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機制。
(五)其他鼓勵政策。
1. 對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生產企業,優先賦予其自營進出口權。
2.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給予優先安排。
3. 簡化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外派審批手續。
《目錄》共分十大類,其中:涂料、顏料、染料被列在“石油和化工類”的第四項。
境外帶料加工貿易鼓勵政策開始于1999年2月。主要優惠內容有:
(一)資金鼓勵政策。
1. 凡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企業,有關銀行對其到境外建廠提供人民幣中長期貸款。
2. 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項目由進出口銀行評估、放款和回收。
3. 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可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得到資金支持。
4. 為鼓勵擴大生產規模,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后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
5. 銀行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資金優先提供出口信貸。有關銀行應根據《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分1996年2號)的要求及企業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實際生產規模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企業核定該項目出口信貸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簡化審批手續。具兩法兩方下面而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制定。
6. 從事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企業申請批準的周轉外匯貸款,銀行按正常的貸款利率執行,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
(二)簡化外匯管理手續。
1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
2.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涉及購匯或需匯出外匯的,需事前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涉及購匯或外匯匯出的,可不做外匯風險審查,企業憑外經貿部批準證書到外匯管理 部 11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涉及的外匯收、付及匯兌,應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適當延長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對企業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器利、原材料及散件,海關憑外經貿部批準證書和合同副本驗放,實行全國統一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二手設備按其提取折舊后的余額計算應退稅款;對新設備和原材料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稅額計算應退稅款。
(四)金融服務和政策性保險鼓勵政策。
1. 國有商業銀行要制訂具體規劃,加快海外營業網點的建設,為境外企業在當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清算、結算等金融服務。
2. 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為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等國家鼓勵出口的項目、產品提供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動亂、政府征用)及非商業性風險保障。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條件提供保險。適當提高對拉美、非洲等高風險地區的出口信用保險國家限額。盡快研究建立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機制。
(五)其他鼓勵政策。
1. 對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生產企業,優先賦予其自營進出口權。
2.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給予優先安排。
3. 簡化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外派審批手續。